一、辦理條件:一般要有正當理由,或個人身份特殊變化,不改名不能適應新的社會角色(如宗教名與俗名改換的);或因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直系親屬關系發生變化要求更改姓名;或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義有礙社會交往與管理;或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戶口登記機關登記錯誤等。但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通緝、接受刑事追訴、服刑、被勞動教養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三、提交材料: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有工作單位的提供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提供落戶單位或村(居)委出示的要求變更姓名原因的證明(在校學生還須提供學校證明);
4、因父母離異后再婚而更改姓名的,還須提交離婚手續和再婚的結婚證以及現父或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此類申請人僅限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5、因收養原因需要變更姓名的,還須提交《收養證》(此類申請人僅限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與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須提供記載了正確姓名的原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7、提供第一次變更姓名的證明,14周歲以上的公民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現實表現證明。
四、審批程序: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審批。
五、審批時限:手續齊全,自沅江市公安局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辦結。
來源:沅江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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