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辦發〔2012〕1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有關單位:
《沅江市客渡船簽單發航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沅江市客渡船簽單發航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客船和渡船的安全管理,根據《湖南省客渡船簽單發航管理規定》、《益陽市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制訂客渡船簽單發航制度考核辦法,統籌解決簽單發航工作經費,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落實簽單發航工作。
第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客渡船簽單發航制度,制訂簽單發航工作程序和簽單員考核辦法,建立相應臺賬。
第四條 凡日均渡運量100人次以上的合法渡口或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短途客船集散地碼頭,應當實行航次簽單發航制度。其余渡口、碼頭應在人流量集中的節假日及運輸高峰時期實施航次簽單發航,其余時間實行不定期簽單發航。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所在地為始發港及中途停靠港的客船和渡船簽單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具體負責簽單,并落實簽單責任人(簽單員);其它客渡和渡船簽單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負責,村(居)委會落實簽單負責人(簽單員)。
第六條 簽單員須由工作責任心強,熟悉碼頭、渡口及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的人員或者村干部擔任,并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沅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開展簽單發航工作,組織對簽單員的培訓,并對所轄區域簽單發航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沅江市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客船和渡船的簽單發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無人簽單發航的,要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發出整改通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必須按整改通知的要求,及時予以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海事管理機構,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
第九條 簽單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廣泛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
(二)查驗船舶載運乘客是否符合核定的定額,杜絕客(渡)船超載的違法行為。
(三)查驗船員證照,船舶證書是否齊全、有效,船舶是否配齊持證船員。
(四)查驗客(渡)船救生、消防、錨泊等安全設備是否齊備、有效。
(五)監督船員遵守操作規程,杜絕霧航、夜航、酒駕和開“帶病船”等違法行為。
(六)監督客(渡)船嚴格執行封渡停航、船舶減載和禁止頂棚放物坐人等安全規定。
第十條 簽單發航工作要求
(一)簽單員應經培訓合格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每天在第一艘客(渡)船舶發航前必須到崗,最后一艘客(渡)船舶收班后才可離崗。嚴格執行六不發航制度(船舶技術狀況不良不發航;船舶證書和船員執照不齊不發航;載運乘客超載不發航;發布停航封渡通告不發航;氣候惡劣和通航條件惡化不發航;救生和消防設備不齊不發航)。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客(渡)船舶應立即予以停航,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或相關部門。
(二)簽單員如實填寫簽單發航工作記錄表,所記載內容須由當班船員簽字確認后才準許客(渡)船發航。
(三)簽單發航工作記錄表必須放置于簽單員處,由鄉鎮安監站或船管站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客渡船簽單發航工作記錄表
附件
客渡船簽單發航工作記錄表
填寫單位:
序號 |
渡口(碼頭) 名稱 |
船舶名稱 |
始發港至終點港 |
核定定額 (人) |
實際載客(人) |
當天水文、氣象情況 |
船舶適航狀況 船員適任狀況 |
發航時間 |
船員簽字 |
簽單員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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